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呼吸与健康课题研究。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协调企业、医院、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围绕呼吸与健康领域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突破产业发展的重大和核心技术;讨论本领域专家共识,推动关键技术的行业标准建立,促进呼吸领域方向预防、诊断及治疗等技术在行业内的规范化发展。
(二)学术交流。传播最新医学科技成果,组织学术会议、科学考察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会员和呼吸与健康领域科技工作者业务学习,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
(三)成果转化。开展诊治与防控技术开发、推广与转化,打造湾区中医药呼吸大健康服务平台,搭建呼吸与健康领域研发中试、成果转化、临床研究、管理投资、政策咨询优势机构和资源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呼吸与健康领域产学研融合发展。
(四)教育培训。开展生物医药领域健康教育、院士讲堂、科技成果转化培训、政策解读、知识产权体系构建、科技项目和技术评价评审等工作;普及生物医药及健康知识,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呼吸医学卫生知识水平。
(五)咨询服务。举办产业展览,加强和发展同国内外呼吸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刊物编辑。编辑出版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搭建学会网站、公众号等信息平台,推动呼吸与健康领域数字化建设。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呼吸与健康课题研究。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协调企业、医院、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围绕呼吸与健康领域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突破产业发展的重大和核心技术;讨论本领域专家共识,推动关键技术的行业标准建立,促进呼吸领域方向预防、诊断及治疗等技术在行业内的规范化发展。
(二)学术交流。传播最新医学科技成果,组织学术会议、科学考察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会员和呼吸与健康领域科技工作者业务学习,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
(三)成果转化。开展诊治与防控技术开发、推广与转化,打造湾区中医药呼吸大健康服务平台,搭建呼吸与健康领域研发中试、成果转化、临床研究、管理投资、政策咨询优势机构和资源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呼吸与健康领域产学研融合发展。
(四)教育培训。开展生物医药领域健康教育、院士讲堂、科技成果转化培训、政策解读、知识产权体系构建、科技项目和技术评价评审等工作;普及生物医药及健康知识,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呼吸医学卫生知识水平。
(五)咨询服务。举办产业展览,加强和发展同国内外呼吸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刊物编辑。编辑出版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搭建学会网站、公众号等信息平台,推动呼吸与健康领域数字化建设。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