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关于学会 > 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七十九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八十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八十一  本会终止前,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八十二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八十三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