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并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时,应推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暂无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六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八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并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时,应推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暂无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六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八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